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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8 2644
一、總 則1.1 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以及有關工程施工技術和工程驗收規程規范編制。1.2 本細則適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巖固結灌漿、帷幕灌漿,水工隧洞灌漿以及主體工程水泥灌漿工程項目。二、開 工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程 序2.1 工程承建單位應在灌漿工程實施的28天前,根據設計文件和合同技術規范要求,選擇與實施灌漿工程項目巖層以及施工條件相似的地區或部位完成灌漿試驗。灌漿試驗地區或部位,試驗大綱均應事先報經監理部批準。2.2 灌漿試驗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整理試驗成果報告報送監理部審批。其內容應包括:(1)作業工序、方法與采用的設備。(2)材料及品質、漿材的可灌性、漿液配比及開灌水灰比。(3)根據各類巖性地質構造及滲透性等所確定的隨孔深而增加的灌漿壓力等有關建議。2.3 承建單位應在灌漿作業開工的21天前,根據灌漿試驗成果和監理部的審批意見與技術規范要求,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編制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其內容應包括:(1)工程概況(包括灌漿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鉆孔分序與編號等)。(2)灌漿工序、工藝和壓力。(3)灌漿材料及其品質。(4)施工進度計劃。(5)機械設備配置與勞動力組織。(6)質量控制措施。(7)灌漿計量設備與灌入量控制方法。(8)作業原始記錄資料收集與整理。(9)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2.4 承建單位必須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設備進場。運至施工現場用于灌漿作業的各種機械設備、儀器儀表、計量觀測裝置和其他輔助設備,必須經過檢查、率定、安裝調試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合格,方格使用。2.5 承建單位應做好各種灌漿材料的檢測和漿材配比的試驗工作,并于灌漿作業開始前將試驗成果報送監理部批準。2.6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均一式四份,經工程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遞交。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2.7 除非接到的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后的24h內開出相應項目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文件。2.8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文件和資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部的審簽意見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三、施 工 過 程 監 理3.1 承建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按序施放孔位,并在實地注明各孔序號與孔號。承建單位應憑證開鉆,即在鉆孔8h前,由承建單位技術員簽發“鉆孔生產任務通知單”,并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鉆孔應按設計序次進行,未經設計修改或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承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鉆孔序次。3.2 鉆孔作業中,承建單位應對孔斜、孔深及時進行檢查。保證鉆孔質量,并認真填寫鉆孔班報。各孔終孔前4h,承建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終孔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鉆孔原始記錄,對于取芯鉆孔(先導孔、檢查孔),承建單位還應及時填寫“巖心相關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巖芯。鉆孔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將鉆孔沖洗干凈,并做好孔口保護直至灌漿完成。3.3 對于取芯鉆孔,承建單位必須將取出的巖芯統一編號、妥善保存,對于軟弱與破碎帶巖芯,還必須用石蠟封存,待竣工驗收時移交給業主。在取芯鉆孔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向監理部提供2份鉆孔柱狀圖,其格式與內容,也可由承建單位提出報監理部確定。3.4 承建單位必須對基礎巖基灌漿安設抬動監測裝置,對水工隧洞灌漿安設變形監測裝置,并派專人與灌漿作業進行同步觀測和做好記錄。3.5 灌漿前,承建單位必須按技術規范要求先做鉆孔沖洗及壓水試驗。壓水試驗應包括所有檢查孔,其他孔、段由監理工程師指定,各檢查孔的壓水試驗工作要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時進行。壓水時應保持栓塞位置準確,孔口、管道及接頭等處不得有任何任何漏水現象,否則應暫停本段壓水試驗,將設備整修合格后再繼續進行。鉆孔沖洗與壓水試驗過程中,承建單位應認真作好鉆孔沖洗和壓水試驗記錄。并在作業結束后,及時向監理部(處)報送作業記錄成果。3.6 承建單位應憑證開灌,即在灌漿前8h由承建單位技術員簽發灌漿任務書,并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施工作業人員應根據灌漿任務書進行灌漿作業。3.7 灌漿段長和壓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與規范規定,不允許超長、超壓或欠壓??卓趬毫Ρ肀仨氂袑H丝垂懿⒄J真填寫“灌漿孔口壓力記錄表”。若檢查發現記錄壓力與實際壓力不符合,施工作業人員應及時檢查分析原因,進行調整,并在記錄上注明。對于違章操作或經發現弄虛作假者,監理工程師將作違規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孔、段必須重掃重灌。3.8 各孔段的灌漿必須連續進行。開灌前必須根據壓水試驗成果備足灌漿材料。若因故中斷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如實記錄中斷灌漿的時間、原因、處理措施、處理效果以及對灌漿質量的影響程度等情況。3.9 漿液變換和結束標準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要求。各孔段灌漿結束前,應報請監理工程師檢查確認,每段灌漿結束后,要及時整理灌漿記錄成果,并按各孔、段將記錄表格分別裝訂成冊。3.10 灌漿結束后,必須采用“機械壓漿封孔法”封孔,并有閉漿措施。封孔作業中,應認真記錄封孔情況。凡封孔不密實或發現有涌水處,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返工掃孔,重灌重封。3.11 承建單位必須每月對灌漿材料的質量進行檢驗,包括水泥標號、細度和灌漿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劑,并應及時檢驗情況提交監理部審核。3.12 在鉆孔與灌漿作業過程中,承建單位必須認真作好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資料應真實、齊全、清晰、準確,嚴禁重抄或擦改,其內容應包括:鉆孔、沖洗、壓水、灌漿以及必要的取巖芯和觀測記錄。監理工程師可對原始記錄隨時進行檢查。3.13 承建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規定,按報經批準的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劃進行灌漿工程的施工,若有違反現象,監理工程師將發出違規警告通知,情節嚴重者,將指令其停工整頓或返工處理,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3.14 灌漿施工中,承建單位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按合同要求或規范規定的數量布置檢查孔(其位置有設計或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指定),對已灌區域分塊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方法須報經監理部(處)批準。承建單位必須向監理部(處)提交灌漿工程原始記錄成果一覽表、地質柱狀圖、巖芯相關表等資料,以便于檢查孔的布設。檢查孔的施工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按監理部(處)同意的時間進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或推遲施工。3.15 灌漿工程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于次月5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月的鉆孔與灌漿工程施工資料,其內容應包括:(1)灌漿成果平面、剖面或展視圖。(2)鉆孔孔斜情況及孔斜投影圖。(3)取巖芯鉆孔情況的柱狀圖。(4)灌漿孔透水率及單位注灰量頻率曲線和頻率累計曲線圖。(5)帷幕灌漿工程檢查孔壓水試驗成果一覽表。(6)灌漿材料及制漿質量檢驗成果表。(7)單元工程質量檢驗統計表。(8)灌漿工程實施進度。(9)作業過程中的違規記錄。(10)質量與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記錄。(11)工程照片。(12)其他必須報告情況。四、施 工 質 量 控 制4.1 同一地段的基巖灌漿應按先固結后帷幕的順序進行。壩基固結灌漿應在趾板或壩基覆蓋混凝土澆筑14天后或其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后進行。趾板或壩基下面的帷幕灌漿應在固結灌漿完成至少7天之后才能進行。4.2 隧洞回填灌漿應在襯砌混凝土達到70%設計強度后盡早進行。灌漿宜分為兩個序次分序加密的原則進行,各次序灌漿的間隙時間不得小于48h。水工隧洞洞內的固結灌漿應在回填灌漿完成7天后進行。4.3 帷幕灌漿孔鉆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cm,孔壁應平直完整。當孔深小于或等于60 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1.5%,孔深大于60 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2.0%。施工中應注意進行孔向測量,測斜宜在鉆進5~10 m量測一次,發現鉆孔偏斜誤差超過了誤差限值,施工單位應及時予以校正或重新鉆孔。終孔段必須報請監理工程師參加進行測斜與方位角測定,并作好記錄。4.4 鉆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塊難以鉆進時,可先進行灌漿待凝處理后繼續鉆進。如發現集中漏水,應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經處理后再行鉆進。4.5 除指定情況外,所有的鉆孔完成后,應立即用不大于灌漿壓力80%,也不大于1MPa的壓力水或風水輪換法進行裂隙沖洗,直到沖洗的回水清凈時止。在巖溶、斷層、大裂隙等地質條件復雜地區,帷幕灌漿孔(段)是否需要進行裂隙沖洗以及沖洗方法,應通過現場灌漿試驗或由設計確定。4.6 壓水試驗應分段進行,除監理工程師指定的情況外,每段試驗段長度不超過5m。壓水試驗的總壓力值一般應采用1MPa。對于基巖帷幕灌漿,當灌漿壓力小于1MPa時,宜為0.3MPa時,采用灌漿壓力。4.7 灌漿泵性能應與漿液類型、濃度相適應。容許工作壓力應大于最大灌漿壓力的1.5倍,并應有足夠的排漿量和穩定的工作性能。灌漿管路力求短、直,確保漿液流動暢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漿壓力。4.8 承建單位在現場應有足夠數量已校準的流量計、壓力計和抬動觀測的千分表等測量計,避免灌漿作業因缺乏測量計而受阻。壓力計的精度應為±3%,使用壓力宜在壓力表最大標值的1/4~3/4之間。4.9灌漿應和采用的灌漿方式、方法、灌漿壓力及灌區地質條件相適應。膠塞(球)應具有良好的膨脹性和耐壓性能,在最大灌漿壓力下能可靠地封閉灌漿孔段,并且易于安裝和卸除。4.10 灌漿工程所采用的水泥品種,一般情況下應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硅酸鹽大壩水泥,其品質應符合下列要求:(1)回填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于325號。(2)帷幕和固結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于425號。對于壩基帷幕灌漿,當可灌性較差時,應通過灌漿試驗研究采用磨細水泥。(3)接觸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于525號。(4)所有灌漿用水泥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受潮結塊或過期的水泥。采用細水泥時,應嚴格防潮和縮短存放時間。4.11 水泥灌漿一般使用純水泥漿液,如需要摻入其他摻合物或外加劑時,必須事先報經監理工程師批準。4.12 對于帷幕灌漿、固結灌漿、接觸灌漿,應采用孔內循環式灌漿法,射漿管距孔底不得大于50cm。4.13 基巖灌漿段宜采用5~6m,特殊情況下可適當調整,但不得超過10 m。4.14 隧洞頂拱回填灌漿,應采用填壓法分區段進行。每區段長度不宜大于50m,區段端部必須封堵嚴密。施工時應自較低的一端開始,向較高的一端推進。4.15 灌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通過灌漿試驗確定。只要不會引起混凝土或巖體變形超過設計允許值,應盡可能使用較高的灌漿壓力。4.16 帷幕灌漿漿液的濃度應由稀到濃,逐漸變換。帷幕灌漿漿液變換原則為:(1)當某一比級漿液的注入量已達300L以上或灌漿時間已達1h而灌漿壓力和注入率均無改變或改變不顯著時,應改濃一級。(2)當注入率大于30L/min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越級變濃。固結灌漿漿液變換可參照上述規定,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確定。4.17 灌漿過程中,灌漿壓力或注入率突然改變較大,或當采用最大濃度漿液灌漿吸漿量很大而不見減少時,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處理。4.18 各類灌漿結束標準(1)帷幕灌漿采用自上而下分級灌漿法時,在規定壓力下,灌漿段的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繼續灌漿60 min;或其注入率不大于1 L/min時,繼續灌注90 min。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漿法時,繼續灌漿時間相應地減少為30 min和60min。(2)固結灌漿在規定壓力下,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時,繼續灌注30 min。(3)回填灌漿與在規定壓力下,灌漿孔停止吸漿,延續灌注5 min。4.19 灌漿過程中,發現冒漿、漏漿、串漿、涌水等情況,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并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4.20 灌漿作業必須連續進行,若因故中斷,可按照下述原則進行處理:(1)應及早恢復灌漿,否則應立即沖洗鉆孔,而后恢復灌漿。若無法沖洗或沖洗無效,則應先進行掃孔,而后恢復灌漿。(2)恢復灌漿時,應使用開灌比級的水泥漿繼續灌注,如注入率與中斷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斷前比級的水泥繼續灌注;如注入率較中斷前的減少較多,則漿液應逐漸加濃繼續灌注。(3)恢復灌漿后,如注入率較中斷前減少很多,且在短時間內停止吸漿,應采取補救措施處理。4.21 灌漿段注入量大,灌漿難以結束時,可選用下列措施處理:(1)低壓、濃漿、限流、限量、間歇灌漿。(2)漿液中摻加適量細砂或速凝劑。(3)灌注穩定漿液或混合漿液。該段經處理后仍應掃孔,重新按照技術要求進行灌漿直至結束。4.22 灌漿過程中如回漿變濃,宜換用相同水灰比的新漿進行灌注。若效果不明顯,延續灌注30min后,即可停止灌注。4.23 帷幕灌漿檢查孔應在下述部位布置:(1)巖石破碎、斷層、大孔隙等地質條件復雜的部位。(2)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3)鉆孔偏斜較大、灌漿情況不正常以及經分析資料認為對帷幕灌漿質量有影響的部位。4.24 帷幕灌漿檢查孔壓
復合土工膜(復合防滲膜)分為一布一膜和兩布一膜,寬幅4-6m,重量為200—1500g/平方米,抗拉、抗撕裂、頂破等物理力學性能指標高,產品具有強度高,延伸性能較好,變形模量大,耐酸堿、抗腐蝕,耐老化,防滲性能好等特點。能滿足水利、市政、建筑、交通,地鐵、隧道、工程建設中的防滲、隔離、補強、防裂加固等土木工程需要。常用于堤壩、排水溝渠的防滲處理,以及廢料場的防污處理。
水試驗應在該部位灌漿結束14天后,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卡塞進行壓水試驗、試驗結束后,應按技術要求進行灌漿和封孔。4.25 固結灌漿質量壓水試驗檢查、巖體波速檢查、靜彈性摸量檢查,應分別在灌漿結束3~7、14、28天后進行。4.26 灌漿作業結束后應排除孔內積水和污物,視情況采用機械或壓力灌漿封孔并抹平。五、其 他5.1 每個單元灌漿工程施工結束后,承建單位應依據國家和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并報填《水泥灌漿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見表2-2-5)。5.2 帷幕灌漿記錄均需及時報經現場當班監理工程師簽字認證,才能作為計量依據。非特殊原因,監理工程師不予補簽。5.3 本細則未列之其他施工技術要求、單元工程劃分和驗收要求、原材料品質和質量檢驗標準等,按合同技術規范、有關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及有關監理文件要求執行。5.4 支付計量按《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監理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Demand feedback